《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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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7-01 10:13

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增加工作透明度,深化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和医院相关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程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药代表”)的接待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与医疗器械展相关业务活动,未经预约审批不得进入院区

第二条   建立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台帐,医药代表需在医院指定科室(党委办公室)登记备案企业信息、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医药代表(姓名、年龄、职务及身份证复印等)及相关工作证明、授权书

第三条   医药代表必须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由规定人员接待(简称“三定三有”)。

(一)接待时间:每周二、四下午300—5∶00为固定接待时间,遇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

(二)接待地点: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党员活动室。

(三)接待人员:原则上需3名以上接待人员在场,由所涉及的科室主任或副主任,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相关联的科室人员(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明确和联系)参加,必要时需有纪检工作人员或分管领导参加。

第四条   接待管理

(一)预约登记。预约电话:0856——2836577。医药代表接待实行预约制,需提前在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官网http://www.stxrmyy.org/下载填写《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预约登记表》(附件),并附上相关材料(详见本条第三款:接待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发送电子邮件至院党委办公室电子邮箱(stxrmyy55@163.com)进行预约登记备案

(二)接待审批。接到医代表预约,党委办公室将转至对口科室再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接待,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接待人员,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耗材的,必须征求党委书记、院长意见后进行回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备案的,不予接待

(三)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由相应职能科室审核

6.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第五条   工作要求

1.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亦不允许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门诊、病房、药剂科、设备科、行政办公等)进行有关产品宣传、推广和其它活动。若有违反,经发现并查实,上报医院党委研究,对医院相关人员视情形给予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的供应商、合作商纳入非诚信人员名单实行不诚信黑名单管理

2.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3.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4.药剂科设备科等科室不得医药代表提供用药、器械信息。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5.每次接待的情况都要记录在案,由医院纪委负责保管,统一归档与使用。

第六条   凡是未经预约登记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单位,其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得进入院方采购流程下一个环节集采药品和耗材一并纳入本制度管理范畴。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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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电话:0856-283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