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2017年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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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5-05 11:49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改善和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卫生部、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规范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加强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病人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正确处理医院工作人员与患者以及医院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树立医院良好形象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需要。

第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一)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

(二)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利,慎言守密。

(三)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注重修养,体贴病人。

(四)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技术,精益求精。

(五)遵纪守法,廉洁行医。

(六)谦虚谨慎,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第四条   医院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行为规范,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处处为患者着想;要在满足患者的合理需求、提供优质的技术和服务上下功夫。真正做到:接待患者要热心,回答询问要耐心,检查治疗要细心,对待批评要虚心。以真情换理解,以奉献赢民心。

第五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按规定着装上岗,佩带胸卡。违反者,批评教育,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   科室领导应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定期研究医德医风问题。

第七条   凡患者来信或到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医院工作人员服务态度问题,经调查核实后,本年度第一次被反映或投诉者,由精神文明领导小组讨论后进入监测系统,酌情扣除奖金;第二次被反映或投诉者扣除3个月奖金,全院通报批评,当年年终考核不合格;一年之内三次被反映或投诉者,调离本岗位,列为未聘人员。

第八条   服务中品行不端、态度恶劣,给患者身心造成较大伤害,调查属实者,扣除6个月奖金,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调离本岗位,列为未聘人员,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在文明服务检查(包括监督员和对门、急诊,住、出院患者的调查)中,被查科室平均服务态度满意率低于85%,扣除科室当月奖金总额的5%;科室平均服务态度满意率低于75%,扣除科室当月奖金总额的10%。

第十条   医院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凡收受回扣、“红包”,向患者及其家属暗示或索取钱物者,按照《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版)》(松医发﹝2017﹞1号)文件执行处罚。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医院规定,在工作时间内不得私自外出会诊、讲学、协作兼职等。违反者,扣除当月奖金,全院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建立医德医风档案,并与年终考核、聘任、晋级、晋升等相结合。建立医德医风奖励基金,定期表彰和奖励在医德医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凡与本规定相悖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医院精神文明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由行管办负责全院职工医德医风建设、管理、督查及相关工作,咨询投诉电话:0856-2835340。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医院精神文明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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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电话:0856-2831111